1. 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或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注册时间不晚于2025年6月30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实力和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2. 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需诚信良好,无科研失信或信用黑名单记录。3. 港澳单位负责人需遵守基本法及爱国原则,申报人员需爱国爱港/澳。4. 同一单位不得多头申报,同一国别人员交流类项目限1项。5. 参与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申报后不得更改单位和负责人。6. 合作内容需符合中外法律法规及伦理要求,涉及遗传资源等需提前审批。7. 中央和地方机关及公务人员不得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