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项目需服务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体现本领域或行业的发展优势与特点,具有代表性和试点示范价值;3. 申报单位需具备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标准化基础与实施条件,包括标准化工作经费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4. 申报单位此前未承担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标准化试点工作。
关于征集2026年东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http://dgamr.dg.gov.cn/gkmlpt/content/4/4539/post_4539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