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需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质量保证和技术标准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 委托符合条件的平台机构完成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所得证书或报告需满足出口市场、链主或招标方要求,且对应产品在证书或报告有效期内发生实际交易。3. 申报时需同时具备委托合同、核算认证服务费用发票及证书或报告,其中发票开具日期应在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之间。
关于开展2026年度宁波市制造业企业产品碳足迹认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s://www.bl.gov.cn/col/col1229055347/art/2026/art_d603a46a87e449fdba0b21023d7f86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