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2家)。
2. 牵头单位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3%以上。
3. 牵头单位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至少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4. 牵头单位需已有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基础,围绕相关产品或技术领域有研发基础及在审专利,具备专利导航思维。
5. 牵头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6. 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不同培育方向),不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似方向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