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技术政策;2. 推广技术成果应为近三年取得,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3. 申报单位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部门、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所属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其他涉农科研、教学、推广单位;4. 项目负责人不得有未完成验收的推广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计划间重复申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6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https://nync.hebei.gov.cn/upload/1/cms/17805616109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