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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26.06.04
发布部门: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原文链接:https://www.fuzhou.gov.cn/zgfzzt/skjj/kjzl/tzgg/202606/t20260604_5330531.htm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高技术服务
  • 科技创新
  • 研发投入补贴
  • 税收优惠

申报条件

1.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 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 符合基本条件第(1)-(4)项且满足以下任一直通车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

扶持标准

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可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享受相关惠企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撤销编号,对弄虚作假企业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申报材料

1.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 2. 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原文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https://www.fuzhou.gov.cn/zgfzzt/skjj/kjzl/tzgg/202606/t20260604_5330531.htm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高函〔2026〕182号)精神,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说明详见附件2)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第(1)—(4)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不受上述第(5)项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1.企业申报时间:6月1日至8月31日。

2.企业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1)《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从评价系统下载样表填报);

(2)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可从评价系统下载《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表填报)。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地核查及集中抽查

1.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市科技局确认提交前将分批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2.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予以撤销编号。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前,请认真阅读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手册》。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含烟草制品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基本条件。

3.有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须上传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研发费用总额”应与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栏目数据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栏目数据。

4.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上传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5.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6.人员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请点击“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自动获取。

五、咨询联系方式 

系统账号注册、登录、密码问题:010-87901037/12381

企业信息变更:010-69943997/69943998

福建省科技厅:0591-87808097、0591-87845071

福州市科技局:0591-83300571、83363411

附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高函〔2026〕182号)

2.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惠企政策介绍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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