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2. 项目所在地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3.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财政资金拖欠;4. 项目为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5. 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拆分申报;6. 项目须配合报送工作进展数据;7. 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总投入的50%;8. 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且绩效目标可考核;9. 业务覆盖5个及以上区或聚焦特定区域落地的专项条件(如服务次数≥5万次、常态化运营等)。
龙华区商务局关于延长《2026年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事项》受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zlhq.gov.cn/bmxxgk/lhqswj/dtxx_152509/tzgg/content/post_12893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