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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26.07.02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kw.beijing.gov.cn/zwgk/tzgg/202607/t20260702_4744537.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高技术服务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市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市属高校院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单位仅填报自身情况,下属单位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填报;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各市级主管部门需于2026年7月15日前提供所属单位名单(含新增或变更情况)。

扶持标准

申报材料

1.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已注册单位);2. 未注册单位需经系统录入后以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3. 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统计调查报告(打印盖章);4. 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与汇总的年度统计调查表原件一并提交。

政策原文

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https://kw.beijing.gov.cn/zwgk/tzgg/202607/t20260702_4744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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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三级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告主体
  1.报告主体为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市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院所)。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
  2.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全部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三级医疗机构单位名单,备注新增或变更情况,并于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前反馈至kjcgzh@kw.beijing.gov.cn。
  3.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系统录入后以本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验证信息注册填报。
  二、报告程序
  1.各市级主管部门应负责通知并督促市属高校院所于2026年9月24日(星期四)前完成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报告的网上填报工作。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于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前对各市属高校院所填报的年度统计调查报告开展形式审核,对存在填写错误、材料缺失等问题的报告,将予以退回。
  3.各市级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属高校院所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前完成补正并正式提交,同时市属高校院所须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统计调查报告打印盖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
  4.各市级主管部门需严格审核市属高校院所年度统计调查表有关材料,对其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前将市属高校院所年度统计调查表目录反馈至kjcgzh@kw.beijing.gov.cn,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与汇总的市属高校院所年度统计调查表原件一并报送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特此通知。

 

  附件:1.《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2.各主管部门所属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模板)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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