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或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 牵头单位需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较强研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3. 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比例要求:企业牵头项目不低于70%,其他项目不低于50%;4. 项目负责人需实质性参与项目,且不得存在未完成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逾期未验收项目、重复申报等情形;5. 申报单位需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6. 项目需符合申报指南具体方向要求,且在广东省内开展技术应用与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