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
2. 申报项目须计划在长春市落地实施、产业化,符合长春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具有前瞻性、新颖性、先进性和市场化前景的科技创新成果。
3. 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4. 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应完成技术成熟度、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等方面验证,具备进一步放大条件。
5.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必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
6. 存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延期、超项等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资格;存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应验收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