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 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孵化器运营主体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
2. 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技术源头单位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经费超过1000万元;
3. 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
4. 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在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活动;
5. 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在中国境内上市或符合“大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其战略投资部门、投资子公司等作为最大出资人发起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用于对其外部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