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牵头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或港澳特区高校及科研机构;2. 牵头单位需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研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能承担核心研究任务;3. 项目需产学研结合,整合省内外资源,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4. 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比例:企业牵头项目≥70%,其他项目≥50%;5. 同一法人单位(高校除外)牵头及参与项目不超过3项,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6项(牵头≤2项);6. 项目负责人需来自牵头单位,能实质性参与,且无未完成项目或信用问题;7. 项目内容需真实,不得重复申报或已立项,且需符合申报指南的具体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