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可简化审批流程的政府投资项目类型,规范简化后的审批流程,提速项目审批,促进项目尽快形成投资实物量,支撑全省经济平稳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委对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解释,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其他适用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我委将根据工作实际陆续细化制定相关政策。

此函。

附件: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解释〈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解释〈一〉

一、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的项目

(一)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已明确的项目。

(二)纳入国家各部委印发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已明确的项目。

(三)纳入省级、市州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已明确的项目。

(四)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体系的重点专项规划(含实施方案、行动方案),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已明确的项目。

(五)单纯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安装投资占比50%以上、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等特定项目。

(六)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国家、省、市、县级应急响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七)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简化后的审批流程

(八)以上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项目单位可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后,进入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必须说明项目将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

(九)属于前款第(五)(六)类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相应层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编制项目施工图,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十)属于前款第(六)类的项目,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开启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