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工作实际,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86号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15832837@qq.com。

3.咨询电话:023-6718972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附件:1.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扎实开展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市和区三级计生奖扶政策相关申报审批具体事项进行调整优化。有关通知如下:

一、奖扶对象范围

具有渝北区户籍(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国家级政策(2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女孩家庭父母:1560元/人/年;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属“半边户”的需在申报表备注中注明);其它相关证明。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2)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8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080元/人/月。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婚育情况证明、死亡和销户证明(或新标准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重庆市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家庭扶助。

(二)市级政策(3项)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860元/人/月,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4.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补贴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2)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财政补贴80%。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金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三)区级政策(7项)

6.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1)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城市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其它条件。

(2)扶助标准:参照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金标准执行,为10320元/人/年,死亡停发。

(3)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7.渝北区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对象。

(2)补助标准:600元/人/年,死亡停发。

(3)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8.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增发扶助金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的父母。

(2)补助标准: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渝北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1)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辖区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从未获得过2.5元/月、5元/月或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一次性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3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其他证明。

10.渝北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本辖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对象。

(2)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500元/人(丧偶的补助健在方10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证明。

11.渝北区独生子女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原配),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2)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丧偶家庭1000元/户。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配偶死亡及其他证明材料。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健康检查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本辖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2)补助标准:200元/人/年,死亡停发。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若今后国家、市、区对以上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11月底至次年度1月初,为个人申报阶段,当事人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交村(居)委员会。

(二)村居评议公示。村(居)委会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初级评议,逐一记录有关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情况按要求公示10天以上。

(三)镇街初审公示。镇街对当事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情况按要求公示10天以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四)区级确认公示。在镇街完成初审后,组织人员对全区本年度新增计划生育奖特扶对象资料开展集中交叉会审,开展复核并确认公示。

(五)系统录入。根据国家奖特扶、重庆市人口系统有关要求,组织各镇街开展好新增扶助对象录入、不符合对象退出和错误信息修正等工作。

四、政策依据和资金管理

(一)执行依据。根据原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政策口径执行。

(二)资金发放。按照国家和市级要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金等4项政策资金由区级发放,其余政策资金由各镇街发放。其中,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资金发放频次为一年两次,分别是3月和9月,其余政策资金发放频次为一年一次,应在9月底前完成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镇街要认真做好各类计生惠民政策的宣传动员,要将申报条件、所需资料和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及时采取入户走访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将计生惠民政策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镇街要充分利用重庆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严格落实预申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对象进行认真筛查比对和摸底排查,提前通知群众申报办理。对符合条件不愿意办理的对象,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二)强化制度监管。严格落实“四权分离”制度,确保资格确认、资金监管、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更加规范运行。计生惠民资金发放均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补到奖扶对象手中,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坚持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全流程参与监督,确保计生惠民资金精准落实。严格执行存疑数据共享比对核查纠错制度,保证对象户信息准确无误。采取第三方抽样调查和半年、年终检查、入户走访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计生惠民资金的综合监管。

(三)严格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市级每年年审时间要求,我区会在年审截止时间前开展有关工作。各镇街上报资料时间以市区两级具体通知为准,符合各类政策申请表、审批程序按照市级和区级有关要求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扶助对象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区卫生健康委和各镇街分别存档保存。其余政策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由镇街审批保存。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需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计生惠民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区卫生健康委将计生奖扶工作纳入对镇街的年度考核,对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扶助对象应享未享、应退未退、违规享受等问题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追回有关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造成计生家庭奖扶资金应得未得损失的,一律由各镇街财政资金自行补贴发放。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2013〕78号)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2

关于《关于优化计生奖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原区人口计生委《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2013〕78号)实施以来,已历经较长时间,该文件中部分政策内容与补贴资金标准均已发生变化。鉴于此,为确保计生奖扶等有关政策的实效性和适配性,我委重新修订渝北人口计生〔2013〕78号文件,使其契合当前计生奖扶工作。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根据原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国家级政策(2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奖励标准:农村独生女孩家庭父母:1560元/人/年;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属“半边户”的需在申报表备注中注明);其它相关证明。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2)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8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080元/人/月。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婚育情况证明、死亡和销户证明(或新标准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重庆市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家庭扶助。

(二)市级政策(3项)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1)对象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860元/人/月,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4.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补贴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2)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财政补贴80%。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金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三)区级政策(7项)

6.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1)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城市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其它条件。

(2)扶助标准:参照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金标准执行,为10320元/人/年,死亡停发。

(3)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新标准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符合条件但无相关证明的需提供群众座谈材料;其它相关证明。

7.渝北区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对象。

(2)补助标准:600元/人/年,死亡停发。

(3)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8.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增发扶助金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的父母。

(2)补助标准: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渝北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1)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辖区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从未获得过2.5元/月、5元/月或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一次性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3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其他证明。

10.渝北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本辖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和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对象。

(2)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500元/人(丧偶的补助健在方1000元/人)。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证明。

11.渝北区独生子女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原配),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2)一次性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丧偶家庭1000元/户。

(3)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表;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但未办证的需提供本人承诺书和婚育情况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配偶死亡及其他证明材料。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健康检查补助

(1)对象确认条件:符合享受本辖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2)补助标准:200元/人/年,死亡停发。

系统自动识别,不需群众重复提交申报资料。

若今后国家、市、区对以上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