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贺烟法〔2025〕3号)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2021年5月15日施行的《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贺烟法〔202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8日
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贺烟法〔2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贺州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辖区内各县(区)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尊重市场需求,以方便消费者、满足消费为目的,以市场单元为基准,测算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明确零售点设置的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点总量合理平稳。
第二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贺州市辖区划分为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和行政村区域,并结合各区域零售点存量、消费需求等关键指标将各区域市场单元划分为一般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两种类型。
第六条 各区域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根据其所处市场单元类型,采取总量调控、距离控制或者总量调控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进行设置。
第七条 为确保市场零售点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各类市场单元的具体划定区域、合理容量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通过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和市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根据其所处区域环境的不同,分别采取总量调控与距离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布局,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要求详见《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
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内既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该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不予新增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下列特殊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遵循以下标准进行布局且不受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数量限制:
(一)每个封闭式公园、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符合所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
(二)每个大专以上院校校区内零售点规划数为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符合所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
(三)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符合所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
(四)政府设置的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内零售点规划数为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符合所处区域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
(五)城市(县城)区域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或乡镇区域单层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
(六)政府设置的工业园区内或在册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
(七)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生活区(服务区)特殊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内零售点规划数为1个。
特殊市场单元内既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该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不予新增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申请人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残疾人的,申办零售点在符合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条件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所属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70%执行:
(一)申请人为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含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由持证残疾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非家庭经营)。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人本人自主经营的。
(五)申请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未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的。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的零售点计入所在市场单元总量。
第十一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以及合理布局规定调整,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设置零售点区域,原持证人于主动歇业6个月内或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所属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70%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的零售点计入所在市场单元总量。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所属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70%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的零售点计入所在市场单元总量。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县城)区域且处于中小学校内部或与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100米的;经营场所位于乡镇区域和行政村区域且与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50米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县城)区域且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位于乡镇区域和行政村区域且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30米的。
(三)经营场所属于生产、经营、存储化肥、化工、农药等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写字楼、商住一体楼等非商业综合体的,除地面层全开放式区域外,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五条 申请点符合本规划两条(款、项)以上具体规定,且不属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决定具体适用条(款、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划未有明确界定,或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一般市场单元内的,按本规划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何种布局标准的,暂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无障碍最短距离,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城市(县城)区域是指城市建成区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县城所在镇规划区;乡镇区域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区域;行政村区域是指城市(县城)区域和乡镇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保安执勤或其它限行措施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管理的模式。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车库、厕所、住宿、厨房、员工操作室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及辅助设施区域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明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含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进出通道口”不包含专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货运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学生不能正常通行的通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贺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2021年5月15日施行的《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贺烟法〔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
明细表
2.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文件下载:
附件1: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doc附件2: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doc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