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我市将制定《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现将《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司法局立法处(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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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6月18日至7月18日。
扬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7日
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教育与产业、科技、创新深入融合,服务科创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协同推进,促进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科技、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主要原则)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教育与产业布局,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六条(宣传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宣传产教融合成果和高技能人才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引导和实施
第七条(产教融合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产教联合体建设,产教联合体应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明确成员权利义务,促进其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效能。
第八条(培养载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共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产业人才需求、技术攻关项目、教育资源供给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第十条(专业体系)教育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专业与产业匹配度报告。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职业院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推进校企合作、工学一体。校企合作协议应当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内容。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院校可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及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班”、中国特色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培训班,定向培养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层次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训基地、龙头企业和劳务品牌企业等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职业院校)职业院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实习与实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四条(多方参与)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融合园区、实训基地或产业学院。鼓励校企通过引企驻校、引校进企等方式,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推动教学标准与岗位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融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通过投资办学、共建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第十五条(课程设计)支持职业院校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纳入职业院校教材。
第十六条(实习实训制度)职业院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开发区、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推动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基地。开发区应为实训基地提供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共用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劳模工匠)围绕全国工匠日、巾帼劳模工匠等主题,系统开展技能人才建设成果展、技能人才典型选树、“师带徒”拜师仪式、劳模工匠精神宣讲、技艺技能项目展演等系列活动,充分展示工匠大师、技能人才、产业工人风采。同步依托市域工匠学院资源,组建专业化劳模工匠助企服务队,强化人才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教师聘任)职业院校可以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薪酬待遇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职业院校招聘的兼职教师可以申请职称同级转评。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教师资源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指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要素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将职业院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产教融合项目用地。
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的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其用地可参照公办学校政策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条(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创新产教融合类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第二十四条(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税费优惠)产教融合型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六条(纳税抵扣)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实习与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接受学生岗位实习,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接受实习与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一般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产教融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法律责任)职业院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产教联合体,是指选择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由企业和职业院校牵头,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依据产业链分工要求,汇聚产教资源、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融合共同体。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十三条(功能区职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促进产教融合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