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加强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堵塞监管漏洞,打击虚开发票、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加工、利用全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名词界定]  符合“反向开票”政策的自然人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回收经营主体是指依法从事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回收加工企业是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从事工业再生资源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及精深加工处理的企业。

     产废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各类工业再生资源的工业生产企业。

     利用企业是指采购使用工业再生资源开展产品生产、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工业企业。

     行业规范企业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职责要求]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制定实施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产业布局、循环经济发展、能耗煤耗要素保障与重大项目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监督落实收购登记制度,依法查处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拨付和指导资金绩效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工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回收网点备案,规范流通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与无照经营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工业再生资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依法落实税费政策,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园区产业特点和工业再生资源产生特征,统筹布局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将相关内容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循环利用行业管理

     第五条[源头处置]  产废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收购方自行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应交售生产性工业再生资源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留存合同、磅单等凭证。转移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回收经营主体管理]  从事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按规定需要完成相关经营备案的,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七条[回收加工企业管理]  回收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税收征管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企业升级分选、破碎、打包等专业加工装备,稳定上下游供销渠道,提升规模化、精细化经营水平。

     回收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管理规定,落实“反向开票”政策要求,引导自然人依规办理涉税事项,规范收购开票流程,严格核验自然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货源信息、货物真实流向等,建立健全收购和销售业务明细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仓储、加工、流向、资金、票据等信息,落实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信息流“五流合一”(以下简称“五流合一”)管控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规范核验、拆解、登记、注销流程,严禁违规处置报废车辆及关键零部件。

     第八条[资源化利用]  利用企业应当在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选用工业再生资源或稳定提升工业产品中工业再生资源使用比例。

     第九条[标准体系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碳减排核算认定标准体系,完善工业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碳减排核算方法学。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工业再生资源分选、加工、品质分级、综合利用等标准。

第三章 规范化交易管理

     第十条[智慧监测平台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建设运营山东省工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智慧监测平台。平台建立用户准入、日常动态监管、规范退出等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线上监测与线下核验,协同推进风险预警、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确保交易全流程在线、数据真实。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辖区内工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相关市场主体,完成平台注册入驻、信息备案及数据更新,并督促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交易、仓储、流向等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规范交易数据]  监测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五流合一”监管要求,统一线上线下交易管理标准,归集市场主体信息、交易明细、物流轨迹、资金往来、涉税票据等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防范开票经济]  平台注册相关市场主体要全面开展“五流合一”自查,规范进项发票获取渠道,依法申请发票额度。县级以上税务部门重点打击空壳公司注册、关联企业循环开票、资金流转异常等虚假营收违规行为。持续优化数电发票使用及赋额管理,压缩企业违规操作空间。在核查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保障合规经营企业的正常用票需求。

     第十三条[智能风险预警]  平台运营主体应当搭建全流程溯源、智能核查、风险预警管理体系,运用轨迹追踪、大数据风控、智能核验等技术手段,对货物运输、现场称重、资金往来、票据开具等环节全程留痕、实时校验;建立风险分级预警机制,排查识别交易过程中突出问题,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预警并配合监管部门核查取证。

     第十四条[预警处置整改]  平台运营主体针对异常交易、虚假物流、违规开票、资金流向不符等违规情形,及时向平台注册相关市场主体推送预警提示,列明问题成因、整改要求与整改时限,并复核整改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同步推送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由各部门依职责督促落实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数据共享与核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平台监管数据跨部门共享共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定向交易数据核验、专项业务鉴证并出具正式鉴证报告。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财税政策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相关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  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企业培育] 鼓励工业再生资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推动在原料供应、技术研发、产品应用等方面深度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培育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联合执法] 依托省经济运行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虚开发票、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信用分级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工业再生资源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对接、政策宣贯活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二条[集聚化规范化发展]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引导工业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分拣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宣传引导推广] 加大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政策、成效、典型模式宣传力度,对重点企业建立“一企一专班”等服务机制,引导工业企业主动践行绿色生产理念,营造全社会重视资源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落后工艺设备处置罚则]  市场主体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装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保违规罚则] 市场主体在工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监管履职追责]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履职不力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协同联动机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产废、回收、加工、利废”全产业链监管,强化统筹调度、跟踪服务、成效评估,合力整治行业乱象,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违法处置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本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政策、标准发生调整的,本办法对应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