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5〕6号)文件精神,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现将《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泸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31日
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5〕6号)文件精神,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市创新券的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给予市级联动支持。
(二)对申领并使用市创新券的企业,给予市级专属支持。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统筹落实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市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市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二)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第六条 市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并纳入省市服务机构名录的创新服务载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大学科技园、中试平台、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七条支持额度。对使用市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市级联动支持或者市级专属支持)。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企业进行市级联动支持,免申即享。市级专属支持应为获得省级补助以外的项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省级补助加市级联动支持或市级专属支持的其中一种。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市级联动支持标准为省创新券支持额度的30%,市级专属支持标准为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20%。
第九条 市创新券市级专属支持内容:
(一)成果转化服务。委托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经纪)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购买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服务。已获得省中试平台“1+N”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委托验证、机时共享服务等。
(三)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服务。对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评价的服务(须通过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
(四)检验检测服务。对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性能指标等方面进行测试与验证的服务。
(五)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5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市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发布市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市创新券的年度支持方向、申领、兑付等有关要求。市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均在泸州市科技创新券平台(以下简称“市创新券平台”)上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陆市创新券平台注册(已在省创新券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再注册),注册时应提交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加盖鲜章的诚信承诺书、企业类别对应的有效印证材料(有效期内)等。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登记。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需登陆市创新券平台注册(已在省创新券平台注册的服务机构无需再注册),注册时应提交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相关科技服务资质印证材料、加盖鲜章的诚信承诺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第十四条 申领创新券。企业实名注册成功后,即可在市创新券平台申领创新券,获得创新券(电子券)的企业为持券者。
第十五条 使用创新券。
(一)持券者在市创新券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持券者与科技服务机构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市创新券平台。
(三) 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持券者提供相应科技服务,持券者按照服务合同书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最后形成服务确认函。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兑付相关材料:
(一)服务合同;
(二)服务费用收取凭证及发票;
(三)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
(四)加盖鲜章的创新成果佐证;
(五)服务确认函(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鲜章);
(六)其它相关印证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付。
(一)完成服务后,企业将申请兑付的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到市创新券平台,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兑付创新券的纸质材料递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创新券兑付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兑付。
(四)市创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审核、公示,原则上一年兑付1次。
第十八条 创新券申请、审核、兑付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在创新券管理使用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其创新券补助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科人规〔202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