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市)、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桂发改营商〔2026〕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桂发改营商〔2026〕235号)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
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
为进一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问题,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进一步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措施(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若干措施
(第二批)
一、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聚焦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1%、1.5%、2%等规定比例进行贴息(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列出)。
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组织银行会同企业填写融资过程中所需承担的利息和非利息成本,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规范和降低不合理融资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牵头)
二、优化科技金融惠企政策服务。推动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科创贷”和“研发贷”贴息力度,推动金融惠企财政担保费用补贴政策加大对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补贴力度,贴息比例在自治区基础贴息比例上分别提高0.5%、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推出科技企业服务包,依托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力量,为科技企业提供点单式服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
三、完善用地供给方式。大力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分期分块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根据产业类型、项目特点、投入产出要求和企业需求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推进工业、仓储、研发、商业等用途功能混合。细分、创设用地类型,推行新型产业用地模式,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园区办配合)
四、提升外籍人员来华便利性。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高效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在南宁机场、桂林机场、友谊关、东兴等口岸设立出入境专门窗口,开通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人员入境优先办理、优先审批、优先制证“三优”绿色通道。对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引进的外籍人才,给予签发最长5年的居留许可。(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配合)
五、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推广应用出入境车辆边检快捷通关系统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边检辅助核验系统,有效提升出入境车辆通关效率。(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配合)
六、做好非电网直供小区用电保障。推进总表小区、临时电源供正式用电小区改造移交。做好非电网直供小区、三无小区兜底服务,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有序推进存量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政务服务办理质效。梳理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推进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与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份、周边省份互通互办。扩大“全区通办”事项范围,推进户籍迁移、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链、重要产业园区需求,聚焦项目建设、法律服务、科技金融等重点领域,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纳入线下增值服务专区办理。同时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线各地增值服务特色专区及“一类事”集成服务专区,同步健全增值服务线上线下运行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精准化、主动式的增值服务。(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九、整治宽带接入市场。强化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设施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宽带资费公示,推进宽带平等接入,对垄断、排他接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常态化监管,不断优化宽带接入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用户自主选择权和合法权益。(广西通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区司法厅牵头)。
严格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除社会治安管理等公安特殊领域外,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导、督促本行政执法领域“扫码入企”执行率提升至90%以上。(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牵头)
本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