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23日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意见建议模块提交;

2、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scyqsfj@163.com;

3.邮寄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7号(城阳区司法局201房间,邮编26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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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32-87866782

附件: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城阳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3日

《规定》基于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是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主要依据为: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3、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9年城阳区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就行了新的规定,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抓手,推动行政机关适应决策新理念、新约束、新要求,促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迫切需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以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约束规范决策行为,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及时纠正违法不当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完善的决策制度和规范的决策程序,能够把行政决策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开门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公开决策事项、依据、过程、信息、结果,真心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保证决策充分体现各方意见和诉求,真正使人民群众权益最大化、公平正义法治化。

《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历了准备筹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等阶段。区司法局已征求了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街道的意见建议,现通过城阳政务网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规定》共七章六十一条,可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十条):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概念和范围。《规定》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的原则,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针对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通过“列举加排除”方式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同时采用兜底条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为决策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了基本标准。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决策启动,该部分主要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主体、承办单位的确定、以及启动后应当进行的相关工作,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在决策启动后,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贸易合规性审查等相关程序,为后期“五大程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第三、四章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九条)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该部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同时还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中明确了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即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多次履行。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建议、决策机关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决策执行和调整

该部分主要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部分(第六章第五十六至第六十条)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