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确定。

二、收费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予以免交。

三、实施时间

上述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请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