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我局拟对《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山商务展字〔2024〕6号)第六条第(二)、项第1小点予以废止。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7月11日前将意见书面回复我局(邮箱:hzk@zsboc.gov.cn),逾期不复视同无意见。

中山市商务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第六条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二)引育办展企业

本项包括“办展企业落户扶持”和“办展企业成长扶持”两类,落户扶持及成长扶持不可同时申报。

1.办展企业落户扶持

对在中山新设立(含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结合中山产业集群特色在中山举办产业展览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