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果转化优化创新生态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专题项目聚焦“四个面向”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加大优质科普资源供给,推动科普理念创新和内容创新,激发全社会开展科普的活力,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科普西安”品牌活动。举办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科普展览、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大赛等科技活动周主场系列活动;面向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通过科普讲座、科普竞赛、科普表演、科普展览、科普沙龙、科技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开展青少年科普、“银龄”科普、健康科普、应急科普、农业科普、环保科普等科普活动。

(二)科普作品创作。支持科普图书、科普微电影、科技成果科普化等原创科普作品创作和推广。

(三)其他科普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符合《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承担科普工作所需资源和能力的相关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科普专题项目采取竞争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各类项目均须通过“西安市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助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科普专题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科普西安”品牌活动:

(一)对西安市科技活动周主场系列活动,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二)对青少年科普、“银龄”科普、健康科普、应急科普、农业科普、环保科普等活动,择优给予每项10万元支持。

第九条科普作品创作:

(一)科普微电影,择优给予每项25万元支持。

(二)科普图书、科技成果科普化作品等,择优给予每项10万元支持。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普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十二条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普图书的,作者必须承诺成果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拥有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普图书、特色科普活动等,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市科技局有权在非商业性盈利场景下,无偿使用项目成果或授权他人使用项目成果。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将项目出版、发表或者进行内部刊用,并注明“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科普专题项目支持”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西安市科技计划科普专题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3﹞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