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进和培育首发经济,鼓励支持国际和全国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区域首店、旗舰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潜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特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首发经济平台载体

鼓励各市(地)推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和核心商圈提档升级,打造各具特色的国际、国内新品首发聚集区,形成更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的首发经济平台载体。支持各市(地)通过中俄博览会、进博会、消博会、服贸会等国内重点展会活动,举办首发经济专项招商活动,招引集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落地省内。

二、支持品牌首店落地发展

对在省内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首店、黑龙江首店,并与商业运营载体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合同或自持物业的,按照首店分类和级别给予补助资金支持。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中国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黑龙江首店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资金。

三、支持举办首发首展活动

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时尚机构、知名媒体、商业运营载体、行业协会等在省内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实际发生费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等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资金。

四、积极培育老字号品牌

支持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等品牌名店在省内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设立旗舰店,对在省内各市(地)新开设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首家旗舰店并与商业运营载体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合同或自持物业的,每新开设1家旗舰店,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资金,单个市场主体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提升“龙江好物”品牌影响力

建立本地品牌推广机制,鼓励我省品牌企业“走出去”,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支持我省品牌企业开拓外埠市场,鼓励“黑土优品”“九珍十八品”等品牌企业在省内异地开设首店、旗舰店,鼓励落户城市给予6个月房租减免等政策优惠。

六、优化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鼓励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首发经济补助政策措施,建立首发经济项目库,对有选址需求的企业或授权代理商,要靠前协调服务,建立品牌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一站式服务机制,从招商、选址、落地、经营和举办活动各个环节给予政策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积极帮助品牌首店解决落地经营的难点问题,丰富品牌产品供给,精准有效释放消费潜力。

黑龙江省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明确补助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对2025年至2027年在省内新开设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首店、黑龙江首店,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中国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黑龙江首店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资金。申请此项补助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开设门店品牌属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二)新开设门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新开设门店须由品牌方自营、由品牌授权单位与品牌方合作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旗舰店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新开设门店须与商业运营载体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合同或自持物业,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入、门店年租金、门店首次装修三项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

第三条对2025年至2027年在省内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资金。申请此项补助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发、首秀、首展品牌属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二)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并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

(三)首发、首秀、首展举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四)首发、首秀、首展举办地点在黑龙江省内,实际发生费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等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

(五)活动产生一定区域影响力。

第四条对2025年至2027年在省内新设立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等品牌旗舰店,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资金,单个市场主体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此项补助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新店应为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等品牌名店;

(二)设立新店应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设立新店应在省内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区域且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旗舰店;

(四)设立的新店应为所在市(地)首家旗舰店,并与商业运营载体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合同或自持物业,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入、门店年租金、门店首次装修三项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

第三章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第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申报周期每年一次,每年年初申报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未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附1);

(二)承诺书(附2);

(三)申请单位信用查询记录;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近3个月《利润表》;

(六)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证明材料;

(七)申请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审核。各市(地)及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重点审查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对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告知原因。

第七条公示。各市(地)统一提出本地区拟补助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留存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并存档,并将本地区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

第八条省级复核。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上报审核材料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市(地)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九条资金兑现。省商务厅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将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在1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给企业。

第十条兑付原则。第二条和第四条中明确的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企业申报当年拨付50%,第二年企业连续正常经营再拨付50%;第三条中明确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补助资金,企业申报当年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市(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兑付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市(地)、县(市、区)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并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同一品牌年度内首店或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同一市场主体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其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九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国际知名品牌主要指上一年度或最新世界品牌500强。

(二)国内知名品牌主要指上一年度或最新中国品牌500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

(三)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举办某品牌一种或多种新品展示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四)中国首店指在中国大陆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黑龙江首店指在全省范围内行政区域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五)旗舰店指某一品牌在城市中营业面积最大,能充分体现品牌形象,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当前主要商品的零售业态实体门店。

(六)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固定资产投入、门店年租金、门店首次装修三项费用支出,具体费用以房屋建造或购买、设备购置、房屋装修(施工)、房屋租赁的发票(合同)为准;房屋租赁支出指的是12个月房屋租赁费用;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是指活动场租费、展场搭建材料费和人工费、设备物料采购费和租赁费。

(七)营业面积是指门店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修订。

附件:1.首发首秀首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首店/旗舰店设立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书

附件1

首发首秀首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活动类型£首发£首秀£首展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新品品类£服装服饰 £金银珠宝 £化妆品 £腕表 £箱包 £其他
品牌属地£国际知名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
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活动举办日期年 月 日活动举办地点
实际发生费用 (万元)场 租
展场搭建
合 计
申请补助资金额 (万元)
首发首秀首展新品名称(多个新品需要逐个列出)
活动效果(参与人员情况、活动成效、媒体宣传情况等)


  

    备注:申请本项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品牌授权合同(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2.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承诺函。

    3.活动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

    4.活动总结(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产生效果及影响等)。

    5.媒体对该活动的宣传资料(应能体现活动属于品牌首发首秀)。

    6.与活动投入相关的场租费、展场搭建材料费和人工费、设备物料采购和租赁费等费用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附件2

首店/旗舰店设立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门店类型□中国首店 □黑龙江首店 □旗舰店
品牌属地£国际知名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
门店位置(面积)
首店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年 月 日首店开业日期年 月 日
实际投资总额(万元)房屋购买、租赁
店面装修
合 计
申请补助资金额(万元)
品牌介绍(品牌名称、品牌创建时间、商标注册情况、发展经过、商品和服务面向群体)
首店基本情况(经营内容、投资金额、经营业绩、短期和长期经营目标等)
开业以来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简要说明


   

    备注:申请本项补助资金的,开设中国首店、黑龙江首店、旗舰店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项目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

2.申报项目为首店的需提供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申请项目为旗舰店的需提供:

    (1)旗舰店与普通门店对比证明材料(含图片和文字);

    (2)媒体对该门店旗舰店概念的宣传材料(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3.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4.申报项目的门店开业宣传资料。

    5.申报项目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包括门头照、店内照,注明拍摄时间)。

    6.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关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材料。租赁成本为截至申请日已支出的不超过12个月的房屋租赁费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附件3

承 诺 书

(样例)

我单位(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监督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承诺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承诺申请项目未获得中央、省、市、区级同类的财政资金支持。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主动退回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同意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