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31日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规范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省内外熟悉科技战略、科学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科学技术活动规律和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等领域的高层级人才,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的组织下参与全省科技评估、评价、评审、验收及咨询等活动。专家库是专家信息的载体和管理使用的工具,服务科技创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统一建设、管理、使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维、日常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原则,相关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掌握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特殊行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和其他类。
(一)技术类专家。系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在省级及以上重要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国际、国家及地方标准起草人。
4.经认定的海南省各类高层次人才,属于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
5.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企业技术骨干,有主持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科研项目经历。
6.其他等同于上述条件水平的优秀学者。
(二)管理类专家。系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单独承担或作为牵头单位承担过我厅重点研发及相当级别以上项目,且验收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类中高级管理人员。
3.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4.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中高层管理人员。
5.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在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人员。
6.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类专家。系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取得财务类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行业满5年。
4.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专家。主要为熟悉科研相关领域的专家,具体包括:
1.法律类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科技金融类专家。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业务和银行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业务的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科技辅助类专家。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人文社科领域学者,熟悉科研类英文评审工作的学者,具有相关资质和成果的高级技术经纪人,科学普及专家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常年在线申请,申请人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学科分类须按标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予以入库。
(二)特邀入库。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经其本人同意后直接由工作人员编辑专家信息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内省(区、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宣传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荐高水平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评审、验收等科技活动中出具明显不当或错误评审意见和结论的。
(四)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的。
(五)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存在本条(一)(二)项情形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出库,存在(三)至(七)项情形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评估和咨询等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在省外组织的,按照批准的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开展省级科技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精准原则。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
(三)轮换原则。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不超过6次(含)。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抽取专家要求及回避条件,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在专家抽取室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按照抽取到的专家列表依次序通过电话邀约专家。
(三)补充专家。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中同意参加当次评审咨询的专家数量不足时,可再次抽取专家进行增补。根据设定条件无法产生符合要求的专家时,由使用单位(部门)按前款规定调整条件,重新抽取。
使用单位(部门)认为在库专家不能满足当次评审、评估或咨询等需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特邀专家名单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部门)的需求遴选提出,或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建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审定。专家库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使用单位(部门)应提请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醒专家或采取其他措施推动专家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专家库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分类标签,根据专家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科研经历等信息,设置成果转化、高企认定、国际合作、技术合同认定、企业专家等选填标签,提升专家抽取效率和适配任务精准度。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异常行为反馈处理机制。通过使用单位、同行专家、被评审单位及监督部门等多渠道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进行监督评判。对不按评审规定要求作出有失公平公正评审意见、非主观故意出具明显不当或错误评审意见结论、不认真履职、多次参与评审活动未提出专业意见的专家,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给予谈话提醒、一定期限内禁用其账号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费。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评审等活动。
(五)对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登录专家库更新信息。
(六)参加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通讯评审除外)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价、评审等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加强专家库系统建设,设置重要风险预警,及时提醒风险事项,确保专家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对专家履职情况,应当公正客观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部门)、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经省科技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专家库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专家库使用资格:
(一)违规将专家库用户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或转让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四)未按规定对专家账户进行标注和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并由专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