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启动202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启动202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即日启动顺义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请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此次申报工作。

一、顺义区第三批认定安排

(一)受理时间

8月25日(星期一)至8月29日(星期五)

企业须在受理时间截止之前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注意: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收取材料,其余时间将对当日所收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其它日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

顺义区科委(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北楼4层东侧0414室)

(三)咨询电话

69442134

二、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电子材料:申请书电子版(网上申报系统下载,U盘拷贝)、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U盘拷贝)。将PDF和Excel放在一个文件夹中(请勿打包成压缩包),文件夹以“公司+高新领域”命名。

纸质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正、副本,正本递交,正本必须盖红章,副本企业留存备查),左侧胶装成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在右上角标注“所属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左侧标注“正本”字样,书脊标注技术领域和企业名称。专项审计报告必须装订正本,年审报告可以为复印件。

需盖章材料:材料封皮、骑缝、系统导出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汇总表、成果转化汇总表,以及企业研发立项与结项、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每一页,科技人员情况、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等一切企业自己编制的材料。

需法人签字材料:封皮、认定申请书首页。

所有材料由顺义区科委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企业一定要留存一个副本原件,以便实地抽查时备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 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

5. 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我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xlsx

           2.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