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强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奖评选类:吉安市专利奖评审和奖励,江西省专利奖、专利转化运用奖,省级部门以上举办的知识产权赛事及中国专利奖获奖奖励;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类: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三)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园区)资助;

(四)品牌商标建设保护类:地理标志产品、商标获评奖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准使用和驰名商标认定资助;

(五)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设立吉安市专利奖,用于奖励我市转化运用程度高、能形成较强产业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吉安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共评选一等奖1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2项,每项奖励8万元;三等奖3项,每项奖励5万元。

对获评江西省专利奖和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省级部门以上举办的知识产权赛事,获评金奖、银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五条 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支持产学研服协作创新,形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较强产业化前景,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对上一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获得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标准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评选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引导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开发高价值专利产品,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对入选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认定吉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推动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实现突破,提升高价值专利数量、质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实现全面均衡快速发展。对认定建设吉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评选吉安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和转化运用效益。对首次评选为吉安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原评选且复核有效的“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转换为“吉安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转换企业不再给予资助。

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认定吉安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培育一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制度健全、运行有效且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0件以上的吉安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对认定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企业运营及研发活动专利导航,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运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全市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获评国家级、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对运营中心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评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园区)创建。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园区)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园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获市财政资助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品牌商标建设保护。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000元资助;对新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突破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报市政府研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据实拨付下达资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对申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励、资助: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管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和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和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人,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助资金,取消其奖励、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自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资助。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使用、项目执行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市本级其他支持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