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5〕28号),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全盟各企事业单位组织,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5年9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包括署名、身份证号码和通讯方式)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杨冬艳
电话:0479-6832038
邮箱:xm_zlk@163.com
邮寄地址: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5号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盟建设,规范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全盟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盟长质量奖)是锡盟行署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在锡盟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盟长质量奖为盟级评比表彰项目,原则每5年开展一次。每届盟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2个,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间隔一届以上。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下而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评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评选、培育工作经费列入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部门预算。
第六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规则依据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定。评审规则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盟长质量奖:
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盟长质量奖的评选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评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推动盟长质量奖评选活动。
(三)建立、管理盟长质量奖评选专家组。
(四)研究提出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盟行署提报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盟长质量奖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盟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开展盟长质量奖评选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评选过程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选专家组,当届评选工作结束后,评选专家组自动撤销。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盟长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全盟各行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盟长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将有意向申报盟长质量奖的单位纳入“盟长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盟内有意向申报盟长质量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通过自行申报、旗县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盟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锡盟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盟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盟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五条 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盟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启动前,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将评选申请列入锡林郭勒盟年度评比表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启动后,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盟主要媒体上发布盟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盟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评选要求如实上报申报材料,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旗县初审。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资格审核。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选。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选专家组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并形成材料评选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根据材料评选报告,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选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选的单位予以反馈。
(五)现场评选。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选环节的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情况进行实地评价,形成现场评选报告。
(六)陈述答辩。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选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七)综合评议。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评选报告和陈述答辩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汇总征求意见后提出审议候选名单。由行署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盟长组织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拟授奖名单。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授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盟行署批准,由盟行署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选人员、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评审人员与受评单位实行双向监督,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提请盟行署撤销其盟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下一届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表彰奖励后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违反盟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事项,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提请盟行署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盟长质量奖的评选人员、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盟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锡盟行署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盟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获奖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表彰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单位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的除外),积极参加质量交流活动,为其他单位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0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