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5〕1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建立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郴州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以及气象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地面至地下320厘米)、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厘米)、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通过市气象监测站网“一张图”统筹规划管理,提高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成立全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部门协调联络工作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牵头单位为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成员为市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水文、通用航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联络工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开展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牵头建立市气象监测站网“一张图”,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及个人应当依法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监测数据,纳入市气象监测站网“一张图”统筹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监测数据汇交的监督管理,通过标准体系实施,促进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以及个人要确保气象监测数据真实、有效、规范,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企业、机构等多方参与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监测设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利用水平。

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应当结合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区域及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以及个人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气象监测设施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定周期委托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技术检定规程要求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监测设施不得使用。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市气象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应用平台实现气象数据共享。提供气象数据共享各方应当同时承担其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九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在建成1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监测设备基本情况等纳入市气象监测站网“一张图”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联络工作组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气象监测设施,不履行气象监测数据共享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档附件:
    郴政办发〔2025〕17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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