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落实相关殡葬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殡葬设施,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节约土地资源,指导吐鲁番市殡葬设施的建设布局,全面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系统性布局与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当前殡葬服务设施供给不足、布局失衡、服务滞后及生态压力大等突出问题,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推动殡葬模式向绿色节地转型,减少土地资源占用与生态破坏,促进殡葬活动与荒漠绿洲生态保护协同共生;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兜底能力与多样化服务供给水平,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民生需求及各民族差异化习俗;引导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殡葬新风,促进多民族殡葬文化融合;同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与运营监管,最终实现吐鲁番市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区域团结和谐、生态良好、民生幸福提供坚实支撑。
第2条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吐鲁番市市域范围,辖1区2县,分别为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辖区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
第3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规划基期年为2025年,规划近期至2030年,规划远期至2035年。
第二章规划预测
第4条规划原则1.整合资源,存量挖潜;
2.多规协调,科学布局;
3.节约集约,合理利用;
4.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第5条墓穴需求量预测墓穴需求量构成主要是规划期限内新增死亡人口所对应的墓穴需求量。考虑吐鲁番市遗体安葬方式为土葬,墓穴量等同于死亡人数的量。
第三章殡仪设施配置标准
第6条公益性墓地选址原则建设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吐鲁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鄯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托克逊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公益性墓地建设规范,同时公益性墓地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要求,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公益性墓地:
1.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
3.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
第7条墓穴平均使用面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土葬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城市公益性墓地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指标。其中指明“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区别墓穴的平均使用面积”。
墓穴的平均使用面积=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墓穴通道面积+墓穴周边空地面积。
根据《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中的相关规定: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
第8条殡仪馆选址与建设标准1.殡仪馆选址与建设标准
为科学合理地进行殡仪馆布局,依据《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对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确定殡仪馆选址及建设标准如下:
(1)选址标准
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2)建设标准
达到国家Ⅴ类殡仪馆标准(年遗体处理量≤2000具);根据年遗体处理量,土葬殡仪馆按具均1.6至1.8㎡确定建筑面积;殡仪馆灵堂不少于5个;土葬殡仪馆内安排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中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各功能区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的标准执行。具备一定未来进行改扩建的潜力;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殡仪服务站选址与建设标准
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殡仪服务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通过借鉴殡仪服务站的功能、建设规模及运营情况分析,殡仪服务站在定义上同样是提供遗体处置、悼念、守灵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在服务功能上普遍安排一项或多项的殡葬服务功能;在建设规模上以及服务范围上普遍小于土葬殡仪馆。
对《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中土葬殡仪馆标准进行梳理,同时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本次规划拟定殡仪服务站建设标准在土葬殡仪馆规范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建设规模,该拟定标准不做硬性建设要求。确定殡仪服务站选址标准及建设标准如下:
(1)选址标准
结合乡镇公益性墓地或周边建设,人口较多乡镇且能够辐射周边乡镇地区,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做到不扰民、不影响整体风貌等。依托殡仪服务站辐射周边乡镇,偏远、边缘农村可适量建设殡仪服务点。
(2)建设标准
达到Ⅴ类殡仪服务站标准(服务人口≤5万人,年遗体处理量≤800具);根据年遗体处理量,按具均1.6㎡确定建筑面积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独立建设的服务站用地不小于500㎡,灵堂数量不少于2个;站内安排业务区、遗体处置区、悼念区、祭扫区、后勤管理区、集散广场区;具备一定未来进行改扩建的潜力;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9条公益性墓地选址与建设标准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公益性墓地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范标准对墓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确定公益性墓地的选址与建设标准如下:
1.选址标准
每个县区至少规划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墓地,每个镇街(不含主城区街道)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墓地,同一乡镇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规划和选址、征求村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墓地数量。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守规避“三沿六区”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内严禁选址建设,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
2.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为本乡镇的所有居民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居民。新建或改造农村公益性墓地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30%,以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土葬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10条骨灰楼堂选址与建设标准依据《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按Ⅲ类骨灰楼堂(规范最小规模)确定选址与建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选址标准
建设骨灰堂宜与公益性墓地合建。选址远离“三沿六区”;其他有需求的村可采用“多村合建”方式建设;宜选址在城镇郊野,尽量远离城镇居住区,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村民关系;预留一定未来扩建需要的用地。
2.建设标准
(1)公益性骨灰堂为建筑形式,提供骨灰安放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吐鲁番市骨灰楼堂达到《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Ⅲ类骨灰楼建设标准;建筑功能区由骨灰安放区、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及辅助用房区组成;Ⅲ类骨灰楼堂建筑面积约为1200至2000㎡,每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建筑面积不宜大于0.25㎡;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须具备祭奠和车辆停放设施场所,方便群众安全祭扫;满足其他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道路要求:园区应设置环形道路,确保通畅并利于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小于3.5米,通常能满足基本车辆通行和应急需求;
(3)停车场:公益性骨灰堂须具备祭奠和车辆停放设施场所,其规模可根据骨灰堂的规模估算;
(4)满足其他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11条火葬场选址与建设要求根据《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81-2017)设有火化间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4、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5、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的规定。
远期吐鲁番市火葬场选址结合高昌区殡仪馆及黑山头公益性墓地周边建设。
第四章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第12条总体布局1.吐鲁番市殡葬设施规划参照各乡、镇、街道殡葬设施建设需求,考虑最新行政布局及殡葬设施服务半径,确定殡葬设施布局形成市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殡葬设施体系,吐鲁番市殡葬设施规划6处区县级殡仪馆,1处火葬场,11处殡仪服务站,3处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3处骨灰堂,123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中,新增24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99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440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再埋葬)。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殡葬设施规划1处殡仪服务站,1处公益性墓地。
第13条分区规划布局1.高昌区殡葬设施中规划2处区县级殡仪馆,5处殡仪服务站,1处火葬场,1处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1处骨灰堂,44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中,新增14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30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216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再埋葬)。
2.鄯善县殡葬设施中规划2处县级殡仪馆,2处殡仪服务站,1处区县级公益性墓地,1处骨灰堂,68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中,新增7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6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154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再埋葬)。
3.托克逊县殡葬设施中规划2处区县级殡仪馆,4处殡仪服务站,1处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1处骨灰堂,1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中,新增3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8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7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停用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再埋葬)。
第十二师二二一团殡葬设施中规划1处殡仪服务站,1处公益性墓地,停用2处公益性墓地(停用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再埋葬)。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14条殡仪馆建设规划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吐鲁番市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有效推进吐鲁番市殡葬事业改革,考虑吐鲁番市现状已有6处殡仪馆,已经满足吐鲁番市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近期将优先启动殡仪馆的改造升级。
第15条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建设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吐鲁番市殡葬设施服务功能,根据吐鲁番市殡葬事业发展的需求,将与城市公益性墓地同步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的建设,在建设模式成熟、形成一定示范作用后,各区县根据自身物力财力,有序制定计划,适时推进其他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
第16条殡仪服务站建设规划吐鲁番市现状殡仪服务站已无法满足群众悼念已故亲友、上门接运遗体、遗体防腐整容等丧事礼仪的需要,近期重点在鲁克沁镇建设1处殡仪服务站,对七泉湖镇殡仪服务站、大河沿镇殡仪服务站、鄯善火车站镇殡仪服务站、夏镇殡仪服务站、第十二师二二一团殡仪服务站进行提质改造。同时,结合吐鲁番市殡葬服务需要,优先启动已有公益性墓地的乡镇殡仪服务站建设,其他乡镇结合吐鲁番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及均衡性、公平性、经济性原则,结合区县物力财力,综合考虑殡葬服务需求,适时地推进殡仪服务站建设。
第17条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情况,为了满足公益性墓地近期发展需求。规划近期将改扩建3处城市公益性墓地,新建1处骨灰堂,新增10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扩建20处现状农村公益性墓地,对现状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提质改造。同时,结合实际资金情况,科学统筹、灵活调整,对近期与远期建设项目进行合理优化,确保规划实施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第18条重点项目建设规划规划近期将6处殡仪馆进行改造升级,新建1处殡仪服务站,提质改造5处殡仪服务站,改扩建3处城市公益性墓地,新建1处骨灰堂,新增10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扩建20处农村公益性墓地。
远期规划新增5处殡仪服务站,新增2处骨灰堂,新增1处火葬场,新增14处农村公益性墓地,扩建79处现有农村公益性墓地,对现状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提质改造。
具体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本材料不作为任何争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