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政策制定的背景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并分别于2016年和2023年两次对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升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要求。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强调对重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和要求,完善节能降碳制度体系。为落实国家最新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在原政策(黑发改规〔2023〕3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黑龙江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修订

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考虑到节能与降碳的高度同源性,并紧扣煤炭这个碳达峰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次修订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煤炭消费控制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同步对文件名称作了修改。

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将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纳入节能审查权限上收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形成强有力制度保障。同时,明确对于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

三是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要求,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三、关于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6个章节及相关附件。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节能审查的定义、适用范围及节能审查机关范畴,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间节点,及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来源等。第二章管理职责,共7条,主要包括省级、市(地)、县(市、区)节能审查权限划分、碳排放评价、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等有关要求。第三章审查程序,共8条,主要包括节能报告内容格式、节能审查办理流程、评审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审查要求、重大变动情形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项目在线监管、节能验收、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程序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主要包括节能审查违规的行为界定、处罚流程、处罚措施等。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地方落实要求、《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四、推动《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考虑安排

一是加强政策宣贯。综合采取专题培训、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办法》的解读和节能审查工作的指导,帮助各地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准确把握《实施办法》核心要义和政策规定,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二是开展业务指导。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及时印发工作要求,细化明确节能审查工作流程、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碳排放评价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节能审查制度“回头看”,确保制度执行取得实效。

政策来源:https://drc.hlj.gov.cn/drc/c111444/202509/c00_318745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