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起草了《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hjjdlh@qq.com;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地址:宜昌市云集路6号,邮编44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城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1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22项护理类、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和30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74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

制定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最高指导价标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价关系为10%。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有关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关注相关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护理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废止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产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