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们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拟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予以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司法局

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5室,电话0538-6991030,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2、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025年9月3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此次《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用词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是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三类工矿、仓储用地”修改为“三类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六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除法律规定”。

八是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修改为“法律规定不予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