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破解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难题,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开展“卡脖子”专项技术攻关,加快推动我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配套起草了《遂宁市“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积极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30日。

请于10月30日17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张岳

电子邮箱:317288460@qq.com

联系电话:0825-2655071

附件:《遂宁市“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30日

遂宁市“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

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构建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引领水平,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是一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推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组织对接和管理验收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需求方企业和揭榜方。

第六条  需求方企业应为在遂宁市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度入库备案)、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四川省瞪羚企业、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专项技术攻关成功后能推广应用,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七条  揭榜方应为市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研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需求方企业每年工作不少于60天。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能协助需求方企业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揭榜方与需求方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八条 “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揭榜立项、管理验收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聚焦全市“5+1+N”现代产业体系开展常态化需求征集,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需求方企业填报“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征集的“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我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经与需求方企业共同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榜单。

(四)揭榜申报。揭榜科研人员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科研情况,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评审遴选。市科技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需求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发榜企业和技术专家共同对揭榜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揭榜方名单。

(六)揭榜立项。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需求方企业、揭榜方、市科技局正式签订三方揭榜项目任务书。

(七)项目管理。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主要由需求方企业负责,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开展“里程碑”式节点考核。项目到期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需求方企业,通过对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新产品开发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坚持多元化投入,以需求方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资金补助为辅,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需求方企业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揭榜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二条 各辖区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需求方企业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强研发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攻关的资金需求;要提供必要的研发场所,配备足够的配套技术人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其他配套条件和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揭榜方应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优良作风学风,能够提出计划合理、目标清晰、路线可行的攻关方案,能保障工作精力用于技术攻关,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达成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揭榜方与需求方企业要按照揭榜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不得降低项目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揭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须与需求方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最多延期一次。

第十七条 实行“里程碑”式节点考核。在项目实施一年后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结论合格的项目拨付第一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开展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需求方企业和揭榜方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