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儋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儋州市内创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管理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实现滚动孵化的创业平台或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制定、基地认定和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资金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考核、落实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在儋州市内以实际开展运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在儋州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和经济纠纷。
2.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孵化基地总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孵化间使用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含过道、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区、休息区、洗手间等)不高于总面积的30%。
(二)专业运营管理
1.有完善的项目入驻和退出机制及相应的评审程序;有完善的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完善的创业导师制度,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应在基地进行公开。
2.可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协助办理开业手续、管理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介、风险评估、事务代理、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创业孵化服务;开展各类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
(三)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
1.孵化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孵化间至少2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40人;孵化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孵化间至少3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60人;孵化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间至少60间,在孵实体数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在孵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120人。带动就业人数以在孵创业实体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人数进行认定。
2.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在一个月内及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避免出现‘超期不退’、‘一企多孵’和‘成企再孵’等情况发生。
已经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类似政策扶持的,不再纳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范畴。
第六条 认定流程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申请单位应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及附表(附件1-4);
2.创建单位的法人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创业孵化基地总平面图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以上3项材料须加盖公章。
(二)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初审。如创业孵化基地面积超过5000平面以上、情况较为复杂,市就业服务中心可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
(三)审核。市人社局对市就业服务中心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四)公示认定。市人社局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三章入驻企业条件和扶持期限
第七条 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审核办理和扶持期限。
(一)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创办的市场主体须在儋州市内依法创办、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且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审核。
1.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入驻申请表、实体负责人身份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审核。
(三)扶持期限。
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帮扶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政策重点扶持人员创业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帮扶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年。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可享受下列相关政策扶持:
(一)扶持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一般用于办公设备购置、提供创业服务、对接优质创业服务团队、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租金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年度运营成效考核等次据实分别给予100%(优秀)、80%(良好)、60%(合格)的租金补贴(属于自有产权的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标准可参照同路段同类型房产租金计算),租金补贴计算标准最高不超过180元/平方米/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租金补贴。对仍享受财政租金全额补贴的,不给予本项补贴;对差额享受的,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给予补齐;对新扩建但未享受或已退出其他财政补贴的,可按本办法给予补贴。租金补贴于每年运营成效考核结束后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市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三)创业孵化奖励。经年度运营成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孵化奖励,原则上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的给予奖励1万元。该项补贴涉及的创业实体仅能纳入奖励统计次数1次。孵化成功是指在孵化基地内,孵化期(不低于1年)满毕业退出后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就业人数不低于3人的创业实体。创业孵化奖励于每年运营成效考核结束后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市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四)参赛奖励。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实体在孵期内参加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给予参赛奖励。参加国家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创业类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参加本省市县级创业比赛获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参加我市创业大赛奖励资金不可重复领取。参赛奖励每年度集中申报一次,获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市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第五章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成效考核和监管
第九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全市已认定满1年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年度运营成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时间、程序及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运营成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和基地平台管理情况。
(二)项目孵化情况,包括当年在孵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和滚动孵化情况。
(三)开展创业服务,包括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政策、对接融资服务、举办服务活动和培育创业典型等方面服务开展情况。
(四)工作创新内容,包括帮扶创业的创新工作举措、获奖情况和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情况。
年度运营成效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已根据《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儋人社〔2022〕74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其年度运营成效考核指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扶持,两年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年度运营成效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加“海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各类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如运营管理机构、基地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运营管理协议以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补贴的,将责令其退回,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予受理任何财政资助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2.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3.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信息汇总表
4.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用工统计表
| 抄送:市财政局。 |
|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印发 |
附件1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 营运单位名称 | ||||||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 注册地址 | 邮 编 | ||||||
| 基地基本情况 | 基地名称 | ||||||
| 投资金额 | 成立时间 | 单位性质 |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 (手机) | |||||||
| 详细地址 | 邮 编 | ||||||
| 基地面积 | 基地工作人员数 | ||||||
|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 ||||||
| 就业人员总数 | 场地租金标准(元/㎡) | ||||||
| 基地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可另纸附上) | ||||||
| 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 | 职务 | 主要职责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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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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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信息汇总表
| 序号 | 门牌号 | 创业实体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工商登记证号 | 学历 | 籍贯 | 性别 | 类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入孵开业时间 | 合同截止时间 | 孵化情况 | 实际退孵时间 | 备注 |
| 1 | 例:2021-1-1 | 例:2021-1-1 | 在孵/成功退孵/其他原因退孵 | 例:2021-1-1 | ||||||||||||
| 2 | ||||||||||||||||
| 3 | ||||||||||||||||
| 4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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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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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附件4:儋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用工统计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