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漳州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内容申报指南的通知》(漳工信软信〔2025〕130号)、《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和建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工信规〔2023〕3号)和《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漳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漳工信函软信〔2025〕71号)等三份文件的内容作出修订或废止,具体如下:
一、对《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漳州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内容申报指南的通知》(漳工信软信〔2025〕130号)作出修订。
(一)将《申报指南》第二条第一款中“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市直企业,或在芗城区、龙文区内注册的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本申报指南适用于市直企业和在芗城区、龙文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其他县区应参照出台具体申报办法,自行组织申报,并将兑现落实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将《申报指南》第二条第二款中“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修改为“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
二、废止《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和建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工信规〔2023〕3号)
三、对《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漳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漳工信函软信〔2025〕71号)作出修订。
将《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1.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已入围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不再申报。”修改为“1.申报主体应为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已入围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不再申报。”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