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5日
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发挥标准化创新助力质量提升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创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激励,是指市政府对我市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资金激励。
第三条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激励资金给予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县(区)分级承担;给予社会组织的,市管社会组织由市财政负担,其他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下列企业、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创新激励: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
申请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创新激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实施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创新激励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新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第七条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八条同一单位当年所获标准化创新激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征集,申请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形成申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予以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本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名单和创新激励方案,项目名单应按程序公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兑现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第十四条受激励单位收到创新激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创新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对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创新激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激励资金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9日。《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临政办字〔2019〕118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