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锡林郭勒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盟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强攻产业、决战工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全盟“一核三重”和“七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当前产业发展实际,对《锡林郭勒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9]4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盟行署批准设立、盟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盟工业和信息化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全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由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盟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盟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并在盟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验收,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盟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支持方向等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主动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区高水平工业园区创建重点支持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延链补链;晋升国家级开发区等。

(二)支持优势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低空经济、数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布局发展前瞻性、未来产业。

(三)支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提升。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培育打造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制造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智改数转;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孵化。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提升质量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具备产业生态引领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五)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报告、规划编制、行业咨询、项目前期管理、考核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

(六)盟委、行署批准的其他支持事项。

(七)项目单位如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支持方式,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各项目申报通知等相关文件中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向各旗县市(区)下达专项资金。盟委、行署有明确要求的,经盟行署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九条申报程序及审查拨付:

(一)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全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重点和申报要求,发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向盟行署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盟行署批转意见对旗县市(区)申报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报盟行署审定。

(四)盟财政局在盟行署审定前,须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后,按照盟行署审定意见核定资金额度,并按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盟、旗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绩效和支出管理,严格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挪作他用。若出现项目终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调整,并报盟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对于挪用、骗取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及时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锡林郭勒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