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孵化器发展赋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孵化器向前贯通创新链、向后链接产业链,横向融合资金链和人才链,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促进科技孵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促进高质量创新创业,有效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因此,需要制定《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为孵化器发展厘清思路、明确方向,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以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制定依据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
三、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是在贯彻《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已征求了区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同时在市政府和我局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本内涵、主要功能和建设目标和支持方式,以及市科技局、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运营主体的工作职责。
(二)认定条件。指出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制管理,明确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认定与管理。明确了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程序,以及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置,对孵化器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了孵化器的数据统计和管理。
(四)促进与发展。明确了孵化器建设主体类型,支持孵化器共建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五)绩效评价。明确了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规定了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孵化器认定资格。
(六)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0830—3703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