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乐清营业管理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放大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概念及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和用途
(一)新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时未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二)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在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资格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五)创业担保贷款优先支持以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兴主导产业和电气、鞋业、泵阀、汽车零部件、服装等传统支柱产业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助力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相应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1.新创办5年以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5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每次申请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创办时间按首次申请认定时间核定,重点人群借款人按首次认定的身份核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对中止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四、贷款担保
(一)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可担保额度中安排4亿元额度设立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区域及融资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二)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综合评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可经办一类贷款,其他银行只能经办二类贷款。
(三)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四)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未清偿部分本息80%(利息为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五)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五、贷款程序
(一)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行审核制度。
(二)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银行放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申请认定时社保参保人员名单),中小微企业划型印证材料,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借款人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3.担保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4.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需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六、贷款贴息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1.对重点人群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
2.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
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二)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在还清贷款本息后12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1.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4.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无逾期结清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公示后予以发放。
(三)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经过资格认定同意续贷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对资格认定通过的续贷额度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借款人付息后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一期贷款贴息。
(四)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筹集,其中区级资金由市级财政按市区财政体制给予分担。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七、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一类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一类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一类贷款业务资格,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三)对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八、部门职责
(一)人民银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督促推进、统计监测和评价督导,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共同促进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目标顺利实现;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还应承担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指导工作,抽查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和贴息审核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保障,实施年度总额控制管理;加强对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部门还应负责指导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相关工作,保障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
(四)各县(市、区)融资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和协调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落实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额度,认真高效开展一类贷款的审核担保、保后管理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承担呆坏账损失,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追索贷款工作;督促借款人按时履行义务。
(五)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配置服务专员,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资格认定和贴息申领代跑代办服务;按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附表5、6),并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解释。
附表: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4.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5.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6.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
温人社发〔2025〕91号附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