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53号),为加强我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管理应用,我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737602731@qq.com,并注明联系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7月2日。
联系人:张燚,联系电话:027—86656155。
附件: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17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保管、发布、维护、共享利用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数据(集、库)、图件、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成果管理经费,明确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担成果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七条 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安全。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依照《自然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林业和草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成果汇交
第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实行汇交制度。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查监测组织部门”)。
第九条 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会同相关技术单位,对汇交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必要的技术核验。对技术核验不合格的汇交成果,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组织修改后,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汇交并再次进行技术核验。
第十条 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自收到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成果保管单位。汇交成果的单位与成果保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无需移交。林业主管部门接收的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应当同步建立副本,于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将接收的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成果目录,自收到汇交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成果目录报上一级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成果目录应当至少包含成果名称、内容、格式、范围、时点、密级、共享利用方式以及保管提供单位等。省级调查监测成果目录应当按管理权限由相关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成果保管
第十二条省厅信息中心负责保管省级国土调查影像成果及数据成果;省测绘成果档案馆负责保管省地理国情监测影像成果及数据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保管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保管责任。应指定专门的保密成果管理人员承担日常涉密成果的管理维护工作,保管员需要签订保密承诺书,保管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相应的资料管理交接手续。应当设立专门的涉密成果保管室,配置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对重要调查监测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定期检测数据有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散失或转让,不得擅自公开、复制或对外提供,不得擅自更改数据。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由自然资源和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经脱密脱敏后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调查监测成果,逐级向下依次发布、公开。
第四章 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省厅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成果共享应用。列入成果目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应当在政府部门间、系统内单位间无偿共享。需加工处理的成果,经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同意,由需求部门(单位)和成果保管单位协商处理。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在内容、时效性等方面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共享利用,原则上不重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原则上应依托国家、地方、部门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网络专线等,通过接口服务、在线调用、数据交换和主动推送等方式,实现在线共享。对在线共享难以满足应用需求,或不具备在线共享条件的,通过函件等方式申请共享数据需求,离线共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主动公开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政务版)和部门政府网共享利用服务系统共享。对主动公开共享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依程序线下申请。
第十七条 调查监测成果资料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核、签订保密协议、领取等程序。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对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申请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对外共享调查监测成果。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在线共享申请按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规定和流程办理,对成果使用实行自动记录统计调用下载等情况。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离线共享申请由需求部门(单位)向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提出,填写《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附件1、附件2),明确需求成果名称、内容、用途、使用范围和联系人等。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应用目的、成果需求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提供成果意见并抄送成果保管单位;审查未通过的,应反馈告知审查结果、原由等相关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与需求部门(单位)办理数据使用手续,提供共享数据。
第二十条 离线共享成果需求部门(单位)收到同意提供成果意见后,明确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到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存储介质拷贝等方式领用成果并签写成果交接单。对于涉密成果,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共享协议(附件3、附件4),明确成果用途(使用范围)、成果密级、保密要求及保密责任等。已公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及公开出版的公报、图集等,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下载或购买相关出版物等方式获取。
第五章成果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客观使用获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成果使用应全过程管理,严格限于成果申请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成果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成果使用完毕后,需存档的,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不需存档的,在成果使用结束3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销毁。非涉密数据可自行组织销毁。使用除主动公开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所形成的衍生成果发布、公开时,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所使用的调查监测成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需求部门(单位)的成果应用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成果保管单位。成果保管单位对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反馈的成果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确认,并定期汇总成果应用情况,评估成果应用效果,报调查监测组织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监测成果保密管理,履行成果目录编制、发布、公开、共享、利用等保密审查责任,推动调查监测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提升成果安全防护能力,开展保密检查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承担本区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项目单位的管理。受委托承担调查监测项目的单位,在进行调查监测工作完成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完成调查监测任务后,应当向委托方按合同提交全部调查监测成果,并主动清除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留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自行管理调查监测成果资料,并采用数字水印等相关加密技术对成果资料进行加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单位、需求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成果资料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各类成果安全性负责,要求建立全流程的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成果失泄密的,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党委(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于不按程序私自提供成果资料,发生成果资料遗失、损坏及泄密事件,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成果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成果安全保密义务,在使用该成果资料过程中不得违返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要求,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按照“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监督检查,建立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对成果生产、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拓展政府部门间合作,鼓励开发各类安全可信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社会化服务,促进成果广泛应用。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制度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中的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摄影成果、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等测绘成果,及重要地理信息、地质资料等的管理,从其现有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资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有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步废止。
附件: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
2.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附件1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使用成果资料的目的 | |||
| 申请使用成果资料的内容及格式 | |||
| 申请方主要负责人意见 | |||
| 调查监测处意见 | |||
| 厅领导意见 | |||
附件2
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资料保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成果资料内容
提供的调查监测成果资料内容为 。
第二条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应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成果资料。
2.应告知乙方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保管、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负责监督乙方对成果资料的使用管理,若发现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成果资料并终止其使用。
(二)乙方职责。
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厅机关以外单位提供给第三方开展工作时,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
3.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开展 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成果资料用于其它用途,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不得在互联网上传递。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因该成果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管理使用成果资料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或保管不善,造成成果资料泄密、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提供的成果资料,终止其使用,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由第三方承担乙方项目,若第三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或擅自将成果资料转让、转卖、借给他人,造成成果资料泄密或重大政治影响和损失的,由第三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应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