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蓉北商圈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现将《金牛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金牛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试行)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金牛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践行合规经营责任,促进本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有效支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和创新平台开放共享 1. 支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求,建设或联合建设中试研发平台,按照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10万元以上)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 2. 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鼓励科技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国家、省、市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激励。 (二)支持创新主体发展壮大 3. 支持企业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对年度经营规模同比正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梯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激励。 4.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能力提升。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总量、增量、增速,分梯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 5. 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评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激励,对再次备案认定的给予30万元激励。 6.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激励。 7. 支持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对购买科技险种的企业,按市级奖补金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激励。 8.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000元入库激励,并鼓励申报科技项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 9.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项且实现本地转化应用的,按国家、省级实际到账项目专项资金,以及获奖层级等次,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 10.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获得国家或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资格,并在年度评估中首次取得“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市级奖补金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激励。每家机构单一年度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11.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交易。鼓励创新主体开展技术交易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围绕重点产业链需求,一个统计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10%(含)以上的技术输出方,给予单一年度最高20万元激励。鼓励获奖单位将奖励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完成项目的团队及个人。 12. 支持技术交易登记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对一个统计年度登记合同技术交易额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以上,且登记交易额较上一统计年度增长5%(含)以上的登记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 13. 支持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壮大。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聘用技术经理人,对受聘后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的技术经理人,分别按高级职称每人8000元、中级职称每人3000元、初级职称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每家单位单一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将不低于50%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受聘人。 (四)支持校院企地科技创新合作 14. 支持校地合作建设科技产业园。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建设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分园)、成果转化中心,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批准建设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激励。 15. 支持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对已建成的校地合作科技产业园和科创载体,按照入驻企业数量、成果转化质效、企业发展规模等指标进行认定,每年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激励,单个载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16. 支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对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经登记备案,按照作价协议或实际支付金额10%的比例,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单个高校院所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 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对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才(团队)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新创办的科技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激励。 三、附则 (五)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本政策将及时作出修订,并按修订后政策规定执行。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承担部分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六)本政策自2025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已依据修订前政策申报或已获得区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依据本政策重复申请;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实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5〕4号)同时废止。 (七)本政策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区科技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