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1日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产学研用自主结合,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本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以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载体,引进培育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和产品,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高水平技术服务,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型和合作联盟型。企业法人型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社会组织等组建独立法人企业和产业联盟,采取“公司+联盟”模式建设运行;合作联盟型是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发挥带动引领作用,联合高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社会组织等组建产业联盟,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采取联盟型合作模式建设运行。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与认定
第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建设方向,符合河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要求,紧紧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布局的重大需求,服务制造强省建设。
第六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行业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对重点支持领域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牵头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交申报材料,经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申报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形式的载体公司,采取“公司+联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公司股东应包括若干家本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出资单位不少于5家,资本应全部实缴到位;联盟应汇聚本领域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覆盖50%以上省内本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凝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推广等。
(二)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组建核心运营管理团队;有市场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委托研发、检验检测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逐步实现自我造血发展。
(三)成立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等,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研发路线图和具体攻关任务,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拥有开展研发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条件设施,能够实现与联盟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有与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申报合作联盟型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者不低于30人。
(二)牵头单位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
(三)牵头单位有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有5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有较丰富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四)牵头单位已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能够跟踪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研究制定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五)已组建产业联盟,建立高效协同运行机制。联盟应汇聚本领域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成员数量不少于5家,具备整合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的能力。联盟成员单位之间能够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实现行业信息、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共同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六)牵头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或线上视频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名单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认真落实建设方案,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持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孵化创新型企业,提升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水平。
第十三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抄送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创新中心发生载体公司(牵头单位)更名、股东股权变更、合并、重组、区域迁移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创新中心跟踪服务管理,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企业法人型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对象是已认定6个月以上的创新中心,每年考核一次。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参加国家考核,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才队伍、资金投入、能力建设等方面情况,运行情况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以专家组评议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不能享受支持政策,给予半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检查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豫工信联科〔2019〕194号)、《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认定工作规程》(豫工信联创新〔2023〕5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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