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科技局(经发局、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经对本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吴科规〔2022〕5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标题修改为“《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规字〔2025〕13号)、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实施差别化管理,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修改为“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实施差别化管理,区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4.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联动上级支持或上级委托的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合执行。”。
5.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6.将第九条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一)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工作,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三)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四)如实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后面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8.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函审验收是指采用信函或网络形式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专家进行审核,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后,专家组形成项目的最终验收意见。”。
9.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项目终止’三种,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论,出具最终结论。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结题、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10.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对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进行处置。”。
11.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加强项目绩效跟踪管理,注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创新成效。”,原第三十一条变更至第三十四条。
1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4日。原《苏州市吴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吴科规〔2015〕1号)同时废止。已立项的科技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13.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区科技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受理、评审、管理、验收中,出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报告并严格履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正文本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江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规字〔2025〕13号)、苏州市科技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吴江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各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项目、事后补助项目和联动上级支持项目。
(一)事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实施差别化管理,区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二)事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立项和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联动上级支持或上级委托的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合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没有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指导性区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相关职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
第七条 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及区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年度科技工作目标,发布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经费;
(四)调整科技项目专家名单;
(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区级有关部门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按规定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四)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统计工作,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五)配合区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工作,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如实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通过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并明确申报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完成申报。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明确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有区政府规定的不享受区级支持的情况不予受理。
第二节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项目立项过程采用先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后专家评审咨询、再局党组会议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必要时可增加部门联审。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择优方式进行遴选,竞争择优遴选程序通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咨询方式进行,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可按项目类型或专业领域分组进行评审。事后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合规审核方式进行遴选,合规审核遴选方式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咨询,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受托参与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采取不予采信专家评价意见、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区科技局对参与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各种形式施加倾向性意见的影响,不得故意引导或误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篡改专家意见,并对评审专家出具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区科技局依申请将去除专家个人信息后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拟定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三节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实施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需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科技经费下达、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合同一旦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修改。科技经费下达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的项目,需进行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分年度拨款重要依据。
(二)事后补助类项目由区科技局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联动上级支持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项目管理办法配合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动态监管制度。事前资助类项目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科技局进行撤销立项、强制终止等处理,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申请:
(一)未进行重大事项报告,或者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三)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在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将项目申报资料、决策过程资料、验收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四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需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函审验收是指采用信函或网络形式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专家进行审核,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后,专家组形成项目的最终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吴江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吴江区科技项目合同;
(三)吴江区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四)吴江区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五)吴江区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
(六)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类、财务类、管理类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项目终止”三种,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论,出具最终结论。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结题、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经费使用合规。达到以上条件,可做“通过验收”结论。
(二)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可做“项目终止”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合理、必要调整的,经重大事项报告后根据区科技局批准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申请项目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对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绩效跟踪管理,注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创新成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申报名额限制的上级科技项目推荐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评审与立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受理、评审、管理、验收中,出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4日。原《苏州市吴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吴科规〔2015〕1号)同时废止。已立项的科技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