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操作指引
自治区科技厅作为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牵头发起设立单位,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职责与操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与要求,高效推动转化基金设立和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一、基金设立前期工作
(一)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由自治区科技厅编制转化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并经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申报指南。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投资规划及投资方向方案,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等要求,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三)方案申报。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四)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厅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筛选标准的设立方案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经审查反馈需补充材料的,由自治区科技厅通知申请机构完善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后的申报材料仍未通过审查的,由自治区科技厅通知申请机构。如申请机构有意向再次申报,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五)专家论证。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详见附件2)。专家组通过独立评分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转化基金,并出具论证意见。
(六)方案报送。通过专家论证的转化基金,由自治区科技厅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将审核通过的设立方案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设立后管理
(一)选派观察员
1.遴选观察员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观察员的遴选工作。原则上,观察员由自治区科技厅及直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具有金融经济类、管理类、理工科等相关专业背景,且具备科技金融、基金运作等基础理论知识与前沿视野。
(2)熟悉自治区产业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参与过自治区科技项目投资评估、产业基金运作,或对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有实际研究及工作成果。
(3)熟悉《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操作指引》等相关文件。
2.委派观察员
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转化基金规模、投资领域等实际情况,向转化基金委派观察员。观察员对基金运营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由其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权利。
(二)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机构需按季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汇报转化基金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进度、项目进展、风险状况等)。
2.观察员依据基金投资运营报告及走访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分管厅领导汇报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金额、预期收益等相关情况。
3.发生重大事项(如投资标的违约、重大亏损、管理机构变动等),基金管理机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观察员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分管厅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并定期向转化基金推送入库企业及项目信息(包括技术领域、转化阶段、融资需求等),鼓励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入库项目。
(四)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大赛、路演等活动,为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对接投融资需求。
(五)绩效评价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引导基金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各类转化基金实际情况开展差异化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对象为转化基金及其管理人。
三、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成果转化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于在成果转化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负责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及处理,包括有关部门、国有企业等参与成果转化基金运作管理的人员(以下统称决策和执行人员)。
(一)发现问题。自治区科技厅依法对转化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有关决策和执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成果转化基金有关决策和执行人员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二)发起申请。有关决策和执行人员认为具备尽职免(减)责情形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同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启动免(减)责申请。如有关决策和执行人员未提出启动免(减)责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合伙协议》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调查核实。自治区科技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联合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申请免(减)责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程序提出的免(减)责建议开展研究认定后组织实施。
注: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尽职免(减)责情形按照《广西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减)责工作指引》认定。
四、退出管理
转化基金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评估价格,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投资退出、收入分配和清算工作;到期无法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并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基金管理办公室;其他情形,则按照《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与《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本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转化基金运作实际及政策调整情况动态修订和完善,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附件:
1.基金方案申报材料清单.docx
2.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论证方案.docx
3.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操作指引流程图.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