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分散降低创新风险,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是指以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环节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为降低自身风险而购买纳入科技保险产品目录的险种发生的保险费予以补贴。保费补贴资金在自治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分类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积分制推荐企业以及科技领军企业等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金融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确定科技保险产品目录,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保费补贴预算安排建议,拨付保费补贴,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广西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确定科技保险产品目录,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
第二章 科技保险产品
第六条 科技保险产品实行目录制,具体险种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科技创新需求以及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等面向社会遴选,并公开发布供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科技保险险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产品已通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销售;
(二)承保的保险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三)保险产品能够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竞争力。
第七条 目录内科技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保险产品: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版次软件综合保险等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
二类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网络安全保险、人才创业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
三类保险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企业信用险等。
第三章 保费补贴申请
第八条 对企业投保一类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投保二类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补贴;对企业投保三类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投保三类保险产品的,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投保二类、三类保险产品的,合计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同时投保包含一类产品在内的任意组合保险产品的,合计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用按年补贴的方式进行(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投保期限予以补贴)。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且保费缴纳完成后,方可申请补贴。
第十条 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企业当年所投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财政其他同类型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使用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支付保费的不得申请补贴。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仍在惩戒期的企业,不得申请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保费补贴申报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属地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保费补贴计划,经公示后商请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保险合同或保单复印件;
(三)保费发票、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佐证材料;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至企业,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原则上应在3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与承保保险机构分享获得保费补贴的企业信息,获得保费补贴的企业要求退保的,承保保险机构须在征得自治区科技厅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承保保险机构自治区级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发生的退保企业名单、退保金额等信息报自治区科技厅,退保后企业应获得的保费补贴低于规定补贴金额的,企业应及时将补贴差额退回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应督促企业退回补贴差额,并将退保补贴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填报科技保险统计数据,报送年度科技保险工作总结,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保单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收回补贴资金;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保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