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批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批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批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从化区批发业企业发展质量,加快推动小微批发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批发业企业),推动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支持限上批发业企业做大做强,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聚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支持范围

在从化区依法从事批发业经营活动的法人。

二、支持内容

(一)积极促进企业达限升规。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符合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向及从化区重点产业体系建设方向的批发企业,且其年度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达到15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规模化销售企业壮大。加大重点实体批发企业招引和培育,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在从化区发展。对在行业和领域建立成熟市场销售渠道,拥有一定订单配置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批发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其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达到10亿元-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达到15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四)释放骨干企业发展潜力。支持批发企业积极拓展新业务板块,加快成长步伐。对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达到一定规模且满足下列基本增速要求的存量批发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规模达10亿元-30亿(不含30亿元)元,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规模0.6‰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度销售额规模达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规模0.8‰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度销售额规模达5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规模1.2‰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离。鼓励全区重点制造业企业优化经营结构,产销并进。对制造业企业分离主营食品、饮料、服装、化妆品、电器、机械机电、建材、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重点消费品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1.对以上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销售企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业企业且当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在3亿元以上的销售公司(含子公司),按其成立当年销售额总量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达到10亿元的存量销售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六)畅通农业企业流通环节。为促进从化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农产品大流通,对全区从事农粮产品种植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成立的批发企业,按照当年完成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分档给予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七)强化食品批发企业培育。提升食品流通效率,促进食品批发行业规模化发展,对经营食品销售的批发企业按照当年完成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分档给予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5-10亿元(不含1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15亿元(不含15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八)支持商贸领域强链发展。鼓励引导供应链批发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制造业服务能力。对经营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建材、农产品等产品的供应链批发企业按照当年完成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分档给予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规模达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规模达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规模达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规模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评审结果综合确定。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从化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前,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事项,因统计核算、审核评定等工作程序导致兑现时间延后的,原则上按本措施规定于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条件以区商务局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达到”、“达”均含本数。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印发当年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申请。

(五)本措施相关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