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养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

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祖厉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31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的休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特定水域、特殊种类渔业资源实行限额捕捞外,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作业类型。

三、其他要求

(一)沿黄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在执行上述休禁渔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设立本地区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

(二)在上述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上述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内,龙羊峡、刘家峡、九甸峡、小浪底等水域特殊种类渔业资源可实行捕捞限额管理,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水域等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实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