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昆明市开发区“园中园”培育工作指南(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开发区“园中园”培育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昆明市开发区内“园中园”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水平,发挥“园中园”产业集聚平台和产业协同载体作用,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孵化和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土地和工业厂房利用率,提升“园中园”的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力度,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园中园”是指在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整体规划、各类市场主体统一开发建设、四至范围明确、有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或开发区管委会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或指定服务机构履行本指南规定的运营管理职责)且产业定位清晰、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善、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产业功能区或集聚区。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园中园”:
(一)项目建设须符合有关规划和安全、消防、生态分区管控、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审批手续齐全且项目已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具备独立或共享的供水、供电、环保等配套设施。
(二)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权属清晰、证照齐全,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面积(不含地下部分)3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定位与所在开发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协调一致,原则上单个“园中园”项目主导产业不得超过2个。
(四)设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中园”对外招商引资、入驻企业服务、发展效益跟踪和安全环保管理等工作,暂未设立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的“园中园”,应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或指定服务机构履行本指南规定的运营管理职责。
(五)入驻“园中园”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户,或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户且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0%。以创新型产业用地(M0)方式或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中园”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工业产值(营收)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六)近3年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近3年内未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请“园中园”认定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运营管理主体加盖公章的申报认定表。
(二)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三)“园中园”建设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材料。
(四)入园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及厂房租赁或购置协议(合同)。
(五)运营管理主体出具的承诺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基础条件的项目由“园中园”运营管理主体根据材料清单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园中园”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不予以认定。
(三)审核。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审核通过的“园中园”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布。“园中园”首次认定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实施,暂未达到基础条件以及在建和后续新建项目符合本指南有关的“园中园”,可即时申报认定,认定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参与当年度发展质量评价。
第四章 管理培育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以“集约节约、布局科学、建管并重”为原则,统筹做好“园中园”的规划建设,避免因盲目建设造成园区工业厂房空置率长期居高不下,鼓励采取定制化方式建设适用性强的高标准厂房。“园中园”内水、电、路、气、环保等基础设施要实现共建共享,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园中园”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实行功能分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调整、工程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严禁将产业用房改变为住宅楼、公寓、酒店、商业综合体等非生产性用房。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园中园”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建立入园企业准入、审核、退出和日常管理机制,指导“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力度。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运营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引入与“园中园”产业定位不相符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属地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对“园中园”及入驻企业生产经营、装修改造、安全生产、消防及环保等日常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对不服从园区管理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要责令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清退。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实时向“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精准推送各级各类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动态信息,积极拓展“园中园”招商宣传渠道,提升园区知名度和吸引力。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园中园”管理运营机构采取市场化招商、联合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为区域内链主和龙头企业补齐产业链上下游环节。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政策措施,支持“园中园”发展壮大。
第九条 “园中园”引入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和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园中园”产业发展导向,运营管理机构要严格做好入园企业产业契合度、预期经济指标、安全环保准入等初审工作并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要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环保、消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生态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排污检查,督促入驻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各项规章制度,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第十条“园中园”入驻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不得私自对租购厂房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确需转租、转让的,新引入企业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投产达产的,“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应与企业充分沟通,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对厂房进行退租或回购并实施二次招商。
第十一条支持“园中园”开发建设主体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等方式,联合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企业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低效闲置厂房规划建设“园中园”项目。
第十二条 “园中园”管理运营机构应强化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投资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入园企业发展动态管理和梯次培育清单,定期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加大日常服务和培育力度。鼓励运营管理机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轻企业厂房租金、物业服务、物流运输等负担支持入驻企业发展壮大。入驻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主动服从开发区管委会和“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园中园”入驻企业推出定制化金融产品,联合运营管理机构通过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在厂房按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设备购置融资等方面积极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园中园”须统一接入昆明市工业园区智慧化平台进行动态监测,由开发区管委会按季度更新“园中园”厂房利用情况、企业入驻情况和园区发展情况。未纳入昆明市工业园区智慧化平台管理或未定期更新发展情况的“园中园”将不列入发展评价对象。
第五章发展评价
第十五条市级对通过认定的“园中园”每年组织一次发展质量评价,根据年度评价得分高低并按照10%、10%和30%的比例评定标杆型、优势型、成长型“园中园”,位列后10%的评定为提升改造型“园中园”。
第十六条对年度评价为标杆型、优势型、成长型的“园中园”,市级分别给予“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或管理责任主体)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由“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或管理责任主体)专项用于“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产业项目招引和入驻企业培育。对评定为提升改造型的“园中园”,由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指导运营管理机构(管理责任主体)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发展质效提升,期间不参与发展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园中园”内企业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或在发展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园中园”,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发展质量评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园中园”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评价体系和规定时限收集整理上一完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园中园”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报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迟报、漏报以及上报数据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园中园”评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第二十条滇中新区、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园中园”项目的认定和发展评价参照本指南执行,开发区内单独设立的化工园区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与其他现行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4附件1—4
政策解读:昆明市开发区“园中园”培育工作指南(试行)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