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信、财政部门: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1日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主要范围包括购买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精细化工、高端装备、钢铁结构材料三个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条按照中央财政对城市试点定额奖励资金使用的要求,应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城市试点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符合中央财政对城市试点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企业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工作;监督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县区工信部门做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配合市工信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试点城市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推荐、申报、审核等工作,推动政策实施落地,做好改造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八条申报主体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支持方向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文件对支持内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一)直接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不少于8000万元)
基于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和企业经审计后符合要求的数字化改造投入进行补助,对于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最高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造补助资金分期拨付,首期拨付资金按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改造合同中首付金额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首期拨付资金不超过10万元,剩余资金在试点企业完成改造验收后拨付。已享受试点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兑现市级产业政策时,符合条件的软硬件发票仍然计入项目软硬件总投入,但在计算兑现额度时予以扣除。
(二)间接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约2000万元)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生态建设和标杆示范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打造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采购专业智库、监理、评测、验收、审计等机构服务,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供需对接、人才培训、产业链合作等活动,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专员团队;遴选一批标杆企业、优秀数字化服务商、优秀创新场景案例、优秀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等,探索打造数字化转型“AI管家”;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金融支持。
本办法专项资金兑现总额度需控制在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额度范围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已申请过不同类别的中央财政资金的改造项目。
(四)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服务主体。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改造主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中小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或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往前追溯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偷税漏税等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二)其他服务主体: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或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往前追溯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偷税漏税等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兑现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采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须在试点实施期内,履行项目申请、过程监管、测评验收、投入审计等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有效凭据,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十六条间接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部分资金采取项目补贴、以奖代补、政府采购等方式,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扶持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扶持。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扶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扶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扶持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扶持。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市工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工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会同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信部门应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配合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管理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服务主体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纳入产业政策申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及以上各类政策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六)获得首期拨付资金的试点企业,如未实施数字化改造,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通过验收的,应主动退回预拨资金,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追讨工作。
(七)项目有关工作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试点工作完成国家终期绩效评价工作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